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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大綱:第6章

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第 2 頁:第二節(jié) 稅務管理
第 3 頁: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
第 4 頁:第四節(jié) 稅務檢查
第 5 頁: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第 6 頁:第六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等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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