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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講義連載(21)

    5.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 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指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故該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

    (2)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①從出票人處取得;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③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但是,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享有的付款請求權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其權利歸于消滅。

持票人對本票的發(fā)票人享有的付款請求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的付款請求權

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其權利歸于消滅。

持票人對支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

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其權利歸于消滅。

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被拒絕之后,對前手的追索權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追索權的,該項權利歸于消滅。

被追索人清償了票款之后,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應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否則即喪失該權利。

    【課堂練習】在一定期限行使,下列選項中將造成票據權利消滅的是( )。
    A.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未行使票據權利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票據權利
    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答案】B、D (北京安 通學 校提供)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票據權利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zhí)行措施:①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②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③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④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⑤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5)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無論是采取哪一種補救措施,均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①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②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③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課堂練習】票據權利無論采用哪種補救措施均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條件有( )。
    A.該票據有確定的金額
    B.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
    C.失票人是票據的真正權利人
    D.喪失票據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的補救。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無論是采取哪一種補救措施,均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2)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3)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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