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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講解練習

來源:考試吧 2009-01-02 11:29:44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七、合伙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P132)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yè)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yè)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guī)定進行分配。

  5、合伙企業(yè)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yè)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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