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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4)

來源:考試吧 2013-07-16 15:19:5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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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糾紛,就需要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來解決。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jù)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考題·單選題】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解決經濟糾紛時,我國現(xiàn)在實行的是( )。(1997年考題)

  A.先裁后審制度

  B.或裁或審制度

  C.只裁不審制度

  D.只審不裁制度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的基本原則。在解決經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

  3.由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4.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考題·單選題】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2004年考題)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的適用范圍。根據(jù)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他選項中的糾紛由特殊的機構根據(jù)特殊的規(guī)定進行仲裁,不適用《仲裁法》。

  【考題·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2008年考題)

  A.某公司與某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fā)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fā)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fā)生的爭議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的適用范圍。根據(jù)規(guī)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勞動爭議也不適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題答案為C。

  【例題·簡答題】甲地方稅務局向乙百貨商場購買了一批辦公用品,因辦公用品質量問題與該百貨商場發(fā)生糾紛。同時,甲地方稅務局又因向乙百貨商場征收營業(yè)稅而與其發(fā)生爭議。請問這兩項爭議是否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正確答案』在前一爭議中,由于雙方處于平等主體地位,所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糾紛,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雙方的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在后一爭議中,雙方屬于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所發(fā)生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不屬于《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雙方的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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