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導 讀
主觀題出題角度:
1.增值稅 2.合同法 3.公司法+證券法 4.票據(jù)法
【考點一】經濟法的淵源
淵源:憲法、法律(人大常委會、XX法)、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XX條例)、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各部委、XX辦法)、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規(guī)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點二】經濟法主體
1.經濟法主體: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伎梢宰鼋洕鷮嵤┲黧w,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可以做經濟管理主體
【注意】內部組織雖無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2.分類:分為宏觀調控主體、市場規(guī)制主體。
(1)相互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職能部門不都是調控或規(guī)制主體,調控或規(guī)制主體不都是政府的職能部門。
3.調制權:財金計劃調控法,兩反一保規(guī)制法。——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guī)制權
4.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
(1)橫向對策行為: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對策,如競爭權、知情權、選擇權。
(2)縱向對策行為: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非強制調制行為的對策。
【考點三】法律行為
1.★要式法律行為: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
3.行為能力:
(1)自然人行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無(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組織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統(tǒng)一,始于成立(簽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終于終止(注銷登記)。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條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條件不一定到來。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簽訂合同時成立,條件成就時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開。
5.★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
合同 |
單方行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無效; |
無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效力待定; |
無效 |
欺詐、脅迫 |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
無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銷 |
無效 |
惡意串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掩蓋非法 |
無效 | |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
可撤銷 |
6.★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①在撤銷前已經生效;②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③知道起1年內行使;④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考點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不適用代理。
3.代理權的濫用VS無權代理
代理權的濫用 |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連帶責任) |
無權代理 |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4.★表見代理:無權代理+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空白合同書或曾被授予代理權)+相對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負責
5.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負責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緊急+維護被代理人、表見代理。
6.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
法定代理 |
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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