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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前重點資料(3)

來源:考試吧 2014-10-20 11:52:4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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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考點一】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

  (2)個人獨資企業(yè)“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注意】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yè)銀行工作人員不能作為投資人。

  (2)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未注明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以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應當有效。

  4.★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考點二】合伙企業(yè)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企業(yè) 

合伙人 

(1)2個以上
(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①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2-50個(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
【注意】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僅剩普通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企業(yè)
(2)對民事行為能力無限制
(3)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國有、上市及公益性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出資★ 

貨幣等財產權利(協(xié)商或評估)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協(xié)商確定) 

不得用勞務 

名稱 

“普通合伙企業(yè)”字樣 

“有限合伙企業(yè)”字樣 

  【考點三】合伙企業(yè)的財產

  1.清算前私自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要求: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額轉讓 

對內 

通知其他合伙人 

 

對外 

1.約定→一致同意
2.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質 

一致同意,否則無效

約定→√ 

  【必背法條】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必背法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必背法條】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考點四】合伙企業(yè)的事務執(zhí)行

  1.★處理:

  

普通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企業(yè) 

事務執(zhí)行人 

合伙事務可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也可委托一個或數(shù)個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 

【必背法條】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 

關聯(lián)交易 

約定→一致同意→X 

約定→√ 

競業(yè)競爭 

約定→√ 

損益分配 

1.約定→協(xié)商→實繳→平均
2.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或虧損給部分合伙人 

約定→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行為中不視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提議入退事務所,查閱賬報訴擔保。

  包括:提建議;參與決定入退伙、事務所;查閱賬簿、財務報告;訴訟;為本企業(yè)擔保。

  3.合伙人權利: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有合伙人查閱財務資料;提出異議的權利。

  4.★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項:

約定事項 

(1)改變企業(yè)名稱;(2)改變經營范圍、地點;(3)處分企業(yè)不動產;(4)轉讓企業(yè)的知識產權;(5)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7)修改合伙協(xié)議;(8)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法定事項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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