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考點一】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
(2)個人獨資企業(yè)“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注意】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yè)銀行工作人員不能作為投資人。
(2)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未注明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以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應當有效。
4.★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考點二】合伙企業(yè)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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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yè) |
有限合伙企業(yè) |
合伙人 |
(1)2個以上 |
(1)2-50個(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 |
出資★ |
貨幣等財產權利(協(xié)商或評估)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協(xié)商確定) |
不得用勞務 |
名稱 |
“普通合伙企業(yè)”字樣 |
“有限合伙企業(yè)”字樣 |
【考點三】合伙企業(yè)的財產
1.清算前私自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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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份額轉讓 |
對內 |
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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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 |
1.約定→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出質 |
一致同意,否則無效 |
約定→√ |
【必背法條】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必背法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必背法條】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考點四】合伙企業(yè)的事務執(zhí)行
1.★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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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yè) |
有限合伙企業(yè) |
事務執(zhí)行人 |
合伙事務可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也可委托一個或數(shù)個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 |
【必背法條】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 |
關聯(lián)交易 |
約定→一致同意→X |
約定→√ |
競業(yè)競爭 |
X |
約定→√ |
損益分配 |
1.約定→協(xié)商→實繳→平均 |
約定→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
2.有限合伙人的行為中不視為執(zhí)行合伙事務:提議入退事務所,查閱賬報訴擔保。
包括:提建議;參與決定入退伙、事務所;查閱賬簿、財務報告;訴訟;為本企業(yè)擔保。
3.合伙人權利: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有合伙人查閱財務資料;提出異議的權利。
4.★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項:
約定事項 |
(1)改變企業(yè)名稱;(2)改變經營范圍、地點;(3)處分企業(yè)不動產;(4)轉讓企業(yè)的知識產權;(5)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7)修改合伙協(xié)議;(8)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
法定事項 |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為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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