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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同法
1.按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調(diào)整:(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2)勞動合同關系。
【考點二】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無效:
(1)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3)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點三】合同的訂立
1.要約:
(1)★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商業(yè)廣告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符合①內(nèi)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 |
未生效 |
要約可以撤銷 |
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
失效 |
【注意】要約不得撤銷:①確定了承諾期限;②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拒絕;撤銷;期限屆滿未作承諾;實質性變更(新要約)。
2.承諾:
(1)以信件方式要約的承諾期限:信件載明的日期→投寄的郵戳日期
(2)承諾可以撤回,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3)★是否新要約:
、龠t延(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一般為新要約;
、谑芤s人作出實質性變更(對主要條款):為新要約。
3.合同的成立:
(1)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有先后時,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時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考點四】效力待定合同
1.種類:
行為能欠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
代理能力欠缺 |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
【必背法條】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2.★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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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欠缺 |
無權代理 |
追認權 |
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
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行為人承擔 |
催告權 |
(無論善惡)催告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 |
撤銷權 |
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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