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xiàn)的企業(yè)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例5-3】A公司于20×8年3月1日以40000000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權,因能夠派人參與B公司的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對所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核算并于20×8年確認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1500000元。20×9年1月2日,A公司又以50000000元現(xiàn)金取得B公司30%的股權。本例中假定A公司在取得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后,B公司并未分派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A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
分析:
本例中A公司是通過分步購買最終取得對B公司的控制權,形成企業(yè)合并。在購買日,A公司應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借:盈余公積 15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15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500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00
二、除企業(yè)合并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除企業(yè)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以支付現(xiàn)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業(yè)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應收項目處理。
2.以發(fā)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為發(fā)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xù)費、傭金等應自權益性證券的溢價發(fā)行收入中扣除,溢價收入不足的,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例5-5】20×9年3月,A公司通過增發(fā)3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企業(yè)普通股為對價取得對B公司20%的股權。按照增發(fā)前一定時期的平均股價計算,該3000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為52000000元。為增發(fā)該部分普通股、A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的傭金和手續(xù)費。取得B公司該部分股權后,A公司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
本倒中A公司應當以所發(fā)行股份的公允價值作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52000000
貸:股本 300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2000000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5-6】A公司以其持有的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出資,在C股份公司增資擴股的過程中投入C公司,取得C公司1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該項對B公司的投資本身不存在活躍的市場,無法取得其公允價值信息,但根據C公司股票在增資擴股后的價格判斷,該項作為出資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約為40000000元。C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后,無法對B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響,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方式確定其公允價值。
C公司應進行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40000000
貸:股本 100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0000000
4.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參照本書“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規(guī)定處理;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參照本書“債務重組”有關規(guī)定確定。
三、投資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的處理
企業(yè)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投資時,對于被投資單位已經宣告發(fā)放的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不構成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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