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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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銷權的消滅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完全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及如何行使撤銷權。在其行動之前,合同效力狀態(tài)是不確定的。為了維護交易秩序,法律不允許合同效力狀態(tài)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
為此,《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重點解析]
1.導致撤銷權消滅的兩種情形應當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與本書中另一個撤銷權(即債權人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的不當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對比記憶。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1.原因不同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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