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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我國從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試行增值稅。1982年財政部制定了《增值稅暫行辦法》,并自1983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試行。1984年9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并自該年10月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又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在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0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節(jié) 增值稅基本原理
一、增值稅含義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jù)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表2-1在教材第30頁)
對增值稅概念的理解,關鍵是要理解增值額的含義。
二、增值稅的特點
1.保持稅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稅收負擔由商品最終消費者承擔
4.實行稅款抵扣制度
5.實行比例稅率
6.實行價外稅制度
三、增值稅類型
(一)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以納稅人的銷售收人(或勞務收人)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但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
(二)收入型增值稅
收人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外購物質資料的價值以外,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即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磨損程度相應地給予扣除。
(三)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雖然固定資產在原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商品于出售時都已征稅,但當購置者作為固定資產購進使用時,其已納稅金在購置當期已經全部扣除。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這至少將產生三個方面的積極效應:
第一,從經濟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鼓勵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有利于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有利于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
第二,從財政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雖然在短期內將導致稅基的減少,對財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公平內外資企業(yè)和國內外產品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稅制的優(yōu)化;從長遠看,由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刺激投資,促進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對經濟的增長將起到重要的拉動作用,財政收入總量也會隨之逐漸增長。
第三,從管理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使非抵扣項目大為減少,征收和繳納將變得相對簡便易行,從而有助于減少偷逃稅行為的發(fā)生,有利于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一)直接計稅法
直接計稅法又因計算法定增值額的方法不同分為“加法”和“減法”兩種。
(二)間接計稅法
間接計稅法頁可以分為“加法”和“減法”,我國目前采用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為購進扣稅法。
五、增值稅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及時、穩(wěn)定地增長
(二)有利于促進專業(yè)化協(xié)作生產的發(fā)展和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三)有利于“獎出限入” ,促進對外貿易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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