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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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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3)

第 1 頁: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第 2 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 3 頁: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類
第 4 頁: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 5 頁: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
第 6 頁:附條件的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按主體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為:

  單方行為:無須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單方行為又分為:

  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解除、免除、撤銷

  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拋棄行為、遺囑行為

  雙方行為:內(nèi)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訂立合伙協(xié)議、公司章程,采用多數(shù)決定原則

  2、按是否需要支付對價可以分為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贈與、保證、借用、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沒有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沒有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

  區(qū)分的意義:關涉行為定性、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程度不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標的物的交付為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為

  要物行為(實踐行為)和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主要的要物合同:動產(chǎn)質(zhì)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區(qū)分意義: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還可以分為:

  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又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形式)和特殊要式(書面+登記或批準)

  沒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沒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zhuǎn)讓中國專利

  5、按行為與原因的關系還可以分為:

  有因行為(要因行為)、無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分類意義:“原因”的效力對行為效力的影響不同

  目前我國現(xiàn)行法上的無因行為包括:債權移轉(zhuǎn)、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免除、票據(jù)行為、授權行為

  6、按行為的效果還可以分為:

  處分行為(物權性――發(fā)生、變更、消滅物權);―――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性――發(fā)生債權債務);―――債權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負擔行主要產(chǎn)生求權,處分行為直接完成權利移轉(zhuǎn)。負擔行為使債權債務發(fā)生變更,而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的轉(zhuǎn)移或消滅,如動產(chǎn)交付或不動產(chǎn)過戶登記導致所有權的轉(zhuǎn)讓。值得注意的是,導致債權消滅的免除行為、導致債務轉(zhuǎn)讓的債務移轉(zhuǎn)行為也是處分行為。

  (2).對標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的生效不以標的物特定化為前提,但在處分行為生效之前,其客體必須確定、可能。

  (3).對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要求不同,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的,不影響負擔行為的效力,但在從事處分行為時,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才有效。

  (4).法律行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一般不子公示、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處分行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

  身份行為(如遺囑,婚姻,收養(yǎng))、財產(chǎn)行為(如買賣、抵押);

  主行為和從行為:行為是否可以獨立存在,是否依附別的行為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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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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