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部分:證券發(fā)行 |
第 8 頁:第二部分 證券交易 |
第 16 頁:第三部分 收 購 |
第 21 頁:第四部分 基礎知識 |
第 28 頁:第五部分 法律責任 |
(四)信息的發(fā)布與監(jiān)督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發(fā)布臨時報告的情形有( )。
A.公司發(fā)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B.公司的總會計師發(fā)生變動
C.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D.公司增資的決定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發(fā)布臨時報告的情形是:當公司發(fā)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jiān)事或者經理發(fā)生變動;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據此,公司的總會計師發(fā)生變動不需要發(fā)布臨時報告,公司增資的決定,應當發(fā)布招股說明書等發(fā)行公告,而非臨時報告。
四、限制的交易行為(重點)
對轉讓證券期限的限制性規(guī)定 5
限定的主體 |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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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起人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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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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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 |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 |
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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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yè)從業(yè)人員 |
在任職期間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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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5%的股東 |
①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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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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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 |
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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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