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證券發(f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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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上市公司收購 |
(三)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稱之為全面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的,稱之為部分要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xù)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xù)增持股份時,即觸發(fā)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四)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通過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受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進行的收購。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協議的各方應當獲得相應的內部批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釆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如果收購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觸發(fā)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能夠遵守前述有關要約收購的規(guī)定。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yè)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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