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單項選擇題解析 |
第 7 頁:多項選擇題解析 |
第 8 頁:判斷題解析 |
三、判斷題
1.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向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2.納稅人享受免稅、減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
3.經(jīng)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企業(yè),在結算時,預繳稅款小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補征少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
4.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并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 )
5.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 )
6.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滯納金的存款。( )
7.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
8.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優(yōu)先于稅款。( )
9.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合并時未繳清的稅款,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分立后的其中一個企業(yè)承擔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其他分立企業(yè)不承擔連帶責任。( )
10.納稅人自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
1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不論受讓人知不知道該情形的,稅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 )
1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 )
13.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期到10年。( )
14.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 )
15.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能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因為這涉及納稅人的保密權。( )
16.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規(guī)章不合法,可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 )
17.根據(jù)稅務行政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在立案之日起1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 )
18.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
19.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
20.納稅人丟失發(fā)票,應于丟失次日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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