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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答案及解析 |
五、綜合題
長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2010年發(fā)生以下經(jīng)濟業(yè)務:
(1)應收A公司一筆款項為200萬元,已提壞賬準備10萬元。因A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到期無法償還長江公司的債務。2010年4月10日,長江公司與A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長江公司同意A公司用一批產(chǎn)品和一輛小轎車抵償上述全部賬款。產(chǎn)品的成本為60萬元,市場價格為8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小轎車賬面原價為150萬元,已計提折舊8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萬元,公允價值為50萬元。A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將上述產(chǎn)品和小轎車運抵長江公司,并解除了債權債務關系。假定不考慮換出小轎車所發(fā)生的相關的增值稅。長江公司將用于抵債的產(chǎn)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將小轎車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chǎn)進行核算。長江公司沒有向A公司單獨支付產(chǎn)品的相關增值稅稅額。
(2)2010年6月30日,長江公司已為上述小轎車計提折舊1萬元,預計上述小轎車的可收回金額為45萬元。
(3)2010年7月10日,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長江公司將上述小轎車與B公司的一批材料交換,2010年7月,長江公司為該小轎車計提折舊0.5萬元。在交換日,小轎車的公允價值為40萬元,換入材料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0萬元,增值稅為6.8萬元,該批材料的成本為30萬元。長江公司向B公司單獨支付增值稅稅款6.8萬元。假定該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zhì),不考慮換出小轎車所發(fā)生的增值稅,雙方對換入的資產(chǎn)均不改變用途。
(4)不考慮交易過程中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確定債務重組日;
(2)分別編制長江公司和A公司在債務重組日的會計分錄;
(3)編制長江公司2010年6月30日小轎車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
(4)分別編制長江公司和B公司2010年7月10日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的會計分錄。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計算結果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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