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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慶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章節(jié)講義(3)

來源:考試吧 2014-05-26 8:34:54 要考試,上考試吧! 財會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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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收概述
第 2 頁:第二節(jié) 稅法的概述
第 3 頁:第三節(jié) 我國現行主要稅種概述
第 5 頁:第四節(jié) 稅收管理機關及職權
第 6 頁:第五節(jié) 稅務管理
第 7 頁:第六節(jié) 稅款征收
第 10 頁:第七節(jié) 法律責任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執(zhí)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例題·單選題】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所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

  A.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B.稅收優(yōu)先權措施

  C.稅收保全措施

  D.阻止出境措施

  『正確答案』C

  【例題·多選題】《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稅收保全措施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C.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D.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正確答案』AC

  (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根據《征管法》的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相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生活必需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

  (九)欠稅清繳制度

  欠稅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行為。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根據《征管法》規(guī)定,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限制繳稅時間。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1)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墩鞴芊ā芬(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墩鞴芊ā芬(guī)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根據《征管法》《細則》規(guī)定: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舉例】A企業(yè)欠稅款100萬元,B企業(yè)欠A企業(yè)200萬元到期債務,但A企業(yè)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遲遲不找B企業(yè)要錢,此時已經損害到稅款清償,那么稅務機關有權代A企業(yè)行使其對B的到期債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

  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所稱特殊情況,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以上)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不受前款限制。

  【例題·單選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 )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正確答案』B

  (十一)稅款入庫制度

  【例題·單選題】下列屬于稅款征收措施的是( )。

  A.出境清稅和欠稅公告

  B. 加收滯納金和稅收保全措施

  C.強制執(zhí)行措施

  D.補繳和追征稅款

  『正確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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