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概述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一)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1.除《合同法》總則規(guī)定的無效理由以外,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fā)、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①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②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后續(xù)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xié)議確定的,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考題·多選題】根據有關規(guī)定,技術合同有下列情形時,導致技術合同無效的有( )。(2005年試題)
A.技術提供方限制技術接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的
B.法人內部從事技術開發(fā)的課題組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與他人訂立技術合同的
C.技術接受方生產產品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D.技術提供方限制技術接受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的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技術合同的效力。①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合同無效,如本題A選項。②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并不導致技術合同無效,如本題B選項。③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如本題C選項。④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合同無效,如本題D選項。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1.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2.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yè)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yè)可以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3.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職務技術成果
1.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1)所謂“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俾男蟹ㄈ嘶蛘咂渌M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fā)任務;
②離職后一年內繼續(xù)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fā)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2)所謂“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谠诩夹g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相關考點】根據《專利法》,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zhí)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例如:技術成果形成過程中,工作單位發(fā)生變動),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xié)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3.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所謂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xié)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相關考點】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fā)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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