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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務員考試申論考前沖刺試卷五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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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務員考試申論考前沖刺試卷五及答案
http://childcarecurriculum.com 來源:金榜公務員圖書 點擊: 更新:2005-12-5 12:34:56

     《申論》全真模擬試卷(五)參考答案

1、參考答案

近年來,考試作弊呈高發(fā)勢態(tài)。考試作弊的手段越來越先進,讓人防不勝防,如利用高科技工具作弊、“槍手”替考等,另外,還多次發(fā)生內外勾結的群體作弊,甚至有組織的通過電腦網(wǎng)絡、手機短信形式傳送試卷答案的犯罪行為。

2、參考答案

(1)制定《考試法》,將考試制度納入法制化。

(2)嚴肅查處以營利為目的的考試舞弊事件的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如制作作弊工具和出售考試答案者等,對觸及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3)考試管理部門可采取高技術手段來防范作弊,如準考證照片采用激光照排而不是直接粘貼,以及采用磁卡、IC卡準考證等防止替。(4)嚴密注意評卷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違紀舞弊案件。

3、參考答案

德法并治作弊

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誠信仍然是人們進行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作弊是一種違背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社會輿論環(huán)境形成了一個反作弊的強大氛圍,人們就會自覺抵制作弊行為。反之,人們就會認為作弊情有可原,為作弊者說情。治理作弊,同樣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應當在日常教育中,增強考生的誠信觀念。在道德建設的嘗試方面,有的學校設立無人監(jiān)考考場,因為被允許進入無人監(jiān)考考場的,本身就是一種榮譽。另外,可以逐步建立考生違紀舞弊的檔案記錄,作為個人信用系統(tǒng)的組成部分,在求職、晉升等領域使用這些資料,這也必將加大作弊成本,使一些考生在作弊時望而卻步。

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強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決考試作弊問題的最終手段。2005年5月7日,美國執(zhí)法部門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試中作弊的外國留學生,被逮捕的學生大多數(shù)是花錢請人代考的人或者是專門為他人考試的“槍手”。美國司法部官員在聲明中說,在托?荚囍凶鞅资菍γ绹鴩野踩耐{。如果陰謀欺詐的指控成立,這將面臨最高5年監(jiān)禁和25萬美元罰款。也許有人會覺得美國是在小題大作,不就是作弊嗎?但仔細分析一下,美國的做法并非是毫無道理的。試想,如果恐怖分子通過作弊通過托?荚嚨模ㄟ^后就可能能在美國留學,也就可能上什么“飛行學!保簿涂赡茉偃ヱ{機撞大樓,這種可能性不就是威脅嗎?相對于美國而言,其實在我國古代對作弊的處罰更厲害。如果在殿試時作弊,就會犯了“欺君之罪”,不僅會掉腦袋而且可能株連九族。

違法行為按照程度可以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作弊也是這樣。對情節(jié)較輕的作弊,只是一種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違法或犯罪,就象普通的盜竊十塊八塊錢并不能被被判刑一樣。如小學生在普通的期中考試中作弊,就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這顯然是不妥的。

而情節(jié)較重一點的,可以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對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處分,如該門考試以零分計算或者取消考試資格,再嚴厲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終生禁考,比如《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就規(guī)定參加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別嚴重作弊行為的,將會被終生禁考。教育部在2004年7月4日發(fā)出的關于制止違紀舞弊的通知中,規(guī)定對雇人替考者和“槍手”,都要給予退學或取消學籍的處分,若系在職人員,也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當然,情節(jié)嚴重的作弊是可能構成犯罪的。決定某一種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會危害性。作弊盜竊分數(shù),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過考試的人由于“鳩占雀巢”而失去機會,這種對個人造成的損害有時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遠比盜竊幾千塊錢更嚴重。作弊反而通過考試,對認真學習的學生是不公平的,客觀上也使得其他學生所取得的成績貶值,為什么一些文憑現(xiàn)在不值錢了,就是因為考試作弊太嚴重,通過太容易了。更何況作弊不僅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加劇社會的信用危機。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斷爆出作弊丑聞,則高考制度的信譽必將得不到保證,最終受損害的是廣大學生。而發(fā)生在高考中的有組織的團伙作弊,后果則更為嚴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圍或地區(qū)的重考,這種破壞考場秩序的行為如果不用刑法調整,就不能體現(xiàn)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的相適應。所以,應當對專職代考、組織多人作弊等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法無明文不為罪,應當在立法中規(guī)定作弊是一種犯罪行為。另外,就是對考試相關的作弊行為進行法律懲處。如在招生考試工作中索賄受賄的、泄露國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證的、利用考試進行詐騙的、作弊中對監(jiān)考人員進行人身威脅的,要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教育領域,目前對考試作弊的規(guī)定主要是原國家教委制定的的《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轉發(fā)的原國家教委《關于加快改革和積極發(fā)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以及今年7月4日教育部的《關于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各類高等教育考試中替考等違紀舞弊現(xiàn)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見、規(guī)定等非法律規(guī)范的方式對考試作弊進行規(guī)定,缺少法律的權威性。

當一種社會現(xiàn)象的危害性足夠大的時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這樣。但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定,各學校自行其事,對同樣的作弊,各家處罰不同。如北京廣播學院規(guī)定只要學生作弊,校方就會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根據(jù)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凡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除確實有悔改表現(xiàn)的不準正常補考,并沒有規(guī)定退學、開除一類的處分。而有的高校則有禁考、零分、取消學位、不準畢業(yè)等不同的規(guī)定。所以,如果國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規(guī)定,處理作弊問題上的無序狀態(tài)必然會繼續(xù)下去。

制定一部專門的《考試法》,可以說是將考試制度納入法制化的必然選擇。在《考試法》中,應當明確專門的考試管理機構(我國臺灣地區(qū)的考試院就有很大的權力)。還要規(guī)定哪些行為屬于作弊,對作弊行為的認定程序、以及對作弊的處理、違反《考試法》的法律責任等,改變以往作弊都是監(jiān)考人員單方說了算的情況,并且對認定作弊的,應當允許考生進行申辯,這些內容均應通過《考試法》加以規(guī)定。有了法律,考場的天空會更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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