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9點,唐慧案二審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唐慧勝訴。唐慧在宣判后接受媒體采訪時不愿談太多,只簡單回應:“我覺得一切都過去了,現(xiàn)在只想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唐慧的律師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對唐慧而言是一個比較大的安慰;對唐慧本人的命運來講,也是一次比較重要的轉折點,相信她會恢復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今年1月,唐慧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元,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12日經公開審理,當庭判決駁回唐慧的訴訟請求。唐慧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5月15日,省高院受理該上訴案。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從查明的事實看,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jù)此,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作出了勞動教養(yǎng)1年6個月的決定。湖南省勞教委復議決定確認了永州市勞教委認定的“唐慧有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要事實,同時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沒有考慮到唐慧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jiān)護,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等情況,依法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其撤銷的法定理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5目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因此,永州市勞教委以撤銷的理由是出于人文關懷,決定不予賠償,于法無據(jù)。
法院表示,行政執(zhí)法行為被撤銷后,根據(jù)《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zhí)法行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效力追溯至該決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唐慧已經實施的9天勞動教養(yǎng)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唐慧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其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唐慧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綜合考慮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況,對唐慧實施了勞動教養(yǎng),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因此,唐慧要求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jiān)護等情況”、“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履行。
湖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賠初字第1號行政賠償判決;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永勞賠決字(2013)第01號行政賠償決定;由永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由永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向唐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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