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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條分析題
57.【參考答案】(1)本條規(guī)定的是受賄罪。
(2)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腕w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
財物。②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己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fā)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58.【參考答案】該條法律是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法律賦予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目的在于保護雙務合同的當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債務而對方未為對待給付而受到損害。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對價的債務。即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基于同一個合同而產生.且雙方互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雖然雙方都負有債務但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或者雙方所負的債務雖然基于同一合同但相互間沒有對價性,均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必須無先履行義務。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雙方均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未適當履行其債務。如對方當事人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債務.即不得拒絕履行自己承擔的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其效力在于。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對價義務時,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由此導致合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一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如對方履行了其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歸于消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應恢復自己義務的履行。
六、案例分析題
59.【參考答案】(1)甲乙丙三人構成貪污罪。本案屬于內外勾結共同貪污的情況。甲某雖然不具有貪污罪主體的身份,但是,乙、丙二人屬于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锿獠咳藛T甲某竊取國有金融機構的財產,根據司法解釋,應當以貪污罪論處。甲某制造搶劫的假象。無非是為了掩蓋內外勾結竊取公共財物的罪行的一種手段。因此本案不屬于搶劫罪。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都應當按照主犯處罰。表面上看,甲某從案件的起因和作案過程中都起到積極主動的作用。但是,此案的關鍵仍然在于乙、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整個犯罪才得以實行、得逞。甲、乙、丙三人應當共同對貪污30萬元承擔刑事責任。依法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幅度內適用刑罰。鑒于贓款在案發(fā)后全部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假如本案發(fā)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適用行為時有效的法律,即《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定罪處罰。依據《決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國有公司、企業(yè)中經管公共財物的人員,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不能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公共財產的,適用《決定》,應當認定為侵占罪。即相當于現行刑法的職務侵占罪。
60.【參考答案】(1)甲授權乙與丙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授權第二份授權委托書時并未收回具有證明意義的原始授權委托書,使得乙與丙訂立合同時已經超越代理權限。同時.乙向丙出示甲的原始授權委托書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權,可見,丙對合同的訂立并無惡意也無過錯。該合同也具備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乙代甲與丙訂立合同構成表見代理,該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故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
(2)甲與丁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將房屋轉租給丁,已經征得房屋出租人丙的同意.故甲的轉租行為有效,因轉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也有效。
(3)丙應當向甲主張損害賠償。因為丙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