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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講解(27)

來源:考試吧 2014-09-11 15:08:4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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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合同擔保概論
第 2 頁:保證
第 3 頁:抵押
第 6 頁:質押
第 7 頁:留置
第 8 頁:定金

  質押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0年、2013年單選

  【本節(jié)目錄】

  1.動產質押

  2.權利質押

  【高頻考點】: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1.動產質押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绔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質押合同

  為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范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 動產質押的效力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支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物有隱藏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 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但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質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xié)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二)權利質押

  1.權利質押的概念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交付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根據(jù)《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以不同種類權利出質的法律規(guī)定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xiàn)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xiàn)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xiàn)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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