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案例解析 |
案例61
1993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1998年4月,劉某未經當?shù)赜嘘P部門批準,將平頂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的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shù)仉娏Σ块T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孫某到劉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y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孫某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題]1.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案例62
1995年7月1日晚9點。某市趙某駕駛一輛前進牌大卡車在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夏利牌出租汽車相撞,劉某駕駛的汽車被撞翻到路邊,正巧高某路過,來不及躲避,被壓在車下,結果高某的右臂被壓斷。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趙某、劉某都違反交通規(guī)則,車速超過了正常標準;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內,并無違章現(xiàn)象。高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2萬元,而且右臂殘廢已不可避免,對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難。為此,高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趙某、劉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全部醫(yī)療費及今后的生活補助費。
[問題]1.趙某、劉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怎樣承擔?
案例63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鄔某豢養(yǎng)的看門狗在同村屠戶林某的肉鋪里叼走一塊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將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頭正在路上游蕩的家豬,豬受到驚嚇而亂跑時,將在此間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導致高老太脛骨骨折,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賠償,林某稱:“是因為狗偷吃肉鋪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傷你是由狗引起的,你應該去找養(yǎng)狗人!别B(yǎng)狗人則稱:“直接撞傷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麥某養(yǎng)的豬,要找就找麥某去。”養(yǎng)豬人麥某則認為:“我的豬被撞倒,按理說也是受害者,而且一連串事件是因為打狗人造成的!备鞣较嗷ネ泼撠熑,糾紛不斷。高老太只好訴至法院。
[問題]1.打狗人林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2.本案該如何處理?
案例64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孫某駕駛公共汽車在正常拐彎時,突然發(fā)現(xiàn)前面不遠處李某駕駛一輛出租車違章迎面駛來,眼看一場慘重的車禍就要發(fā)生,孫某見狀眼疾手快,急忙轉動方向盤,往右一拐,駛入人行道,車禍是避免了,卻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傷。郭某經過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萬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則認為,損害是由李某違章駕駛一手造成的,責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則稱,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應由交通法規(guī)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爭執(zhí)不下,郭某訴至法院。
[問題]1.什么是緊急避險?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2.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案例65
蔣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館住宿,夜晚在房間休息時,天花板上的吊燈突然脫落,正好砸到蔣某身上,致使蔣某身上多處受傷,為此,蔣某花去醫(yī)療費2093元。于是,蔣某要求旅館賠償損失,但旅館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燈屬于某裝修隊安裝的,旅館本身沒有過錯。蔣某只得又去找某裝修隊,但該裝修隊認為,吊燈脫落是由于吊燈經多年使用螺絲磨損嚴重造成的,裝修隊不承擔責任。兩家相互推諉,蔣某于是訴至法院。
[問題]1.本案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據(jù)? 2.本案中旅館、裝修隊的責任如何認定?
案例66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氣候炎熱異常,于某為招待來訪的朋友,從某商場買了幾瓶冰鎮(zhèn)的啤酒來喝。于某在打開一瓶啤酒時,“砰”的一聲,瓶體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滿地都是。于某的雙手被劃破,臉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醫(yī)院縫了八針,花掉醫(yī)藥費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經過法院調查。于某開瓶沒有過錯,而是廠家的啤酒瓶質量不合格,因氣溫高而發(fā)生爆炸。
[問題]1.于某在本案中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2.于某的損失由誰來賠償?簡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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