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基層公安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完善公安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經(jīng)研究決定,通過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tǒng)考、定向培養(yǎng)的方式,組織實施公安系統(tǒng)基層人民警察招錄培養(yǎng)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計劃及培養(yǎng)院校
2010年天津市招錄培養(yǎng)公安系統(tǒng)基層人民警察300名。招錄培養(yǎng)計劃中,設置15個職位專門面向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的大學生和“西部計劃志愿者”天津選派的大學生以及天津市2010年聘任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職高校畢業(yè)生進行招錄。培養(yǎng)院校為天津公安警官職業(yè)學院,實行公安專業(yè)專科教育,學制2年。對完成?埔(guī)定學業(yè)、符合畢業(yè)條件的人員頒發(fā)?飘厴I(yè)證書,并定向安置工作。
二、招錄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招錄對象
符合職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萍耙陨蠈W歷的應屆畢業(yè)生。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大學?啤⒈究茖W歷報考人員,需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研究生學歷報考人員,需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1981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萍耙陨蠈W歷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天津市常住戶口;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雙眼裸視不低于4.8以及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其他身體條件;
(8)具備教育部門規(guī)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9)具備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在各級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8)現(xiàn)役軍人、試用期內(nèi)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9)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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