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I.考 查 目 標 |
第 2 頁:II.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
第 3 頁:III.考 查 內 容 |
第 21 頁:IV.題型示例及參考答案 |
第 28 頁:V.參 考 書 目 |
參 考 答 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 2.A 3.A 4.C 5.D 6.D 7.B 8.D 9.C
10.C 11.A 12.B 13.D 14.D 15.A 16.C 17.C 18.B
19.A 20.B 21.B 22.D 23.B 24.D 25.D 26.D 27.C
28.A 29.B 30.A 31.B 32.B 33.D 34.B 35.A 36.B
37.D 38.C 39.C 40.B
二、多項選擇題
41.BCD 42.AC 43.ABC 44.ACD 45.ABD
46.AB 47.ACD 48.ACD 49.ABC 50.BC
三、簡答題
51.
答案要點: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
(2)沒有得逞,即沒有能夠實現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基本要件。
(3)沒有得逞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人主觀愿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
(4)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未遂犯與預備犯的區(qū)別在于是否著手實行犯罪。
52.答案要點: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
報權和國家機關的正;顒;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后者的對象可以
是任何公民。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
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后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有關機關做虛假告發(fā)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是一般
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損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權益;后者的目的是為了使他人
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
53.答案要點: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其特征是:(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
能性;(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3)民事權利
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與主體意志無關;(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
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
54.答案要點: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到期債權
的權利。其成立條件包括:(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2)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
有的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陷于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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