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與社會
第一節(jié) 法律與經濟
法律和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內容是生產關系,即人們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交換、分配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據生產關系的要求,構建經濟體制,為生產資料的生產、交換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還通過權利、義務、責任、制裁等調整手段,規(guī)制經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
一、法律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
法律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它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經濟基礎所蘊含的可能性范圍內選擇,而不能任意地選擇;它的性質、內容和發(fā)展趨勢等,都主要是由其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的狀況和要求所決定的。另一方面,法律雖然根源于經濟基礎,但作為一種超經濟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經濟基礎,對經濟基礎既具有依賴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對獨立性。
(一)經濟基礎對法律的決定作用
首先,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性質。
其次,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基本內容。
再次,經濟基礎的發(fā)展變化決定法律的發(fā)展變化。
(二)法律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選擇和確認作用。
其次,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加速或延緩其發(fā)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
最后,法律對生產關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礙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與生產力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是通過調整生產關系而與生產力發(fā)生聯系的,而生產力則是通過制約生產關系而制約法律的。生產關系是聯系法律與生產力的中介。
(一)社會生產力通過制約生產關系的變化,決定法律的產生、發(fā)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過調整生產關系而影響生產力的發(fā)展
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運動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緩和、消除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斷良法、惡法的根本標準,就是社會生產力。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凡是良法都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凡是惡法都阻礙生產力的發(fā)展。
法律影響生產力的途徑主要有:法律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生產力要素之一的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法律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使勞動者對勞動對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通過保護知識產權,確立科學的經濟管理規(guī)則,使科學技術在生產力中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第二節(jié) 法律與政治
一、法律與政治的一般關系
法律與政治都屬于上層建筑,都受制約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過把利益關系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來反映經濟關系,法律以規(guī)則、程序和技術形式對經濟關系作制度化表現;(2)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律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guī)則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律通過對主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法律與政治相互關系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對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動和政治關系的發(fā)展變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律的內容或價值追求發(fā)展變化。
2.法律對政治的作用。法律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響作用。具體表現為:
(1)法律與政治體制。
(2)法律與政治功能。
(3)法律與政治角色的行為。
(4)法律與政治運行和發(fā)展。
二、法律與政策
(一)中國社會主義法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一致性和區(qū)別
執(zhí)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也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它們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走向法治化的進程中,必須協調好這二者的關系,使其各自在適當的領域內發(fā)揮最大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并服務于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屬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穩(wěn)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會主義法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相互作用
執(zhí)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系。
第一,執(zhí)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第二,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zhí)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執(zhí)政黨政策充分發(fā)揮作用,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第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zhí)政黨政策的關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把二者簡單等同。正確認識這二者的關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間的互補性。它們實際上是在功能上互補的兩種社會調整方式。
相關推薦: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