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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II》中國憲法學講義

考試吧整理了“2010年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II》中國憲法學講義”,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備戰(zhàn)2010政法干警考試。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guī),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第八十九條 【備案】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guī)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guī)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guī)應當報授權決定規(guī)定的機關備案。

  第九十條 【審查的要求與建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十一條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lián)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九十二條 【備案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審查程序】其他接受備案的機關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的審查程序,按照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原則,由接受備案的機關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軍事法規(guī)】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guī)。

  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qū),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軍事規(guī)章。

  軍事法規(guī)、軍事規(guī)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軍事法規(guī)、軍事規(guī)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原則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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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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