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考試吧(Exam8.com) >> 會計職稱 >> 復習指導 >> 中級經濟法 >> 文章正文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40道大題精講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40道大題精講
http://childcarecurriculum.com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1-21 8:52:39

推薦:安通學校2008會計職稱面授培訓

  例題30. 2002年12月23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 2000噸螺紋鋼材,每噸價格為2800元(含增值稅);由C公司于 2003年5月28日一次向A公司交貨;A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一次付清560萬元價款,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日期為承兌后6個月。2002年12月28日,A公司向其開戶的D銀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并獲該銀行同意,同日開出于2003年6月28日付款、金額為56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B公司收到該匯票后,即將其背書轉讓給E公司,以支付所欠貨款。A公司為開出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向D銀行交付了該匯票金額50%的保證金。

  2003年5月,因鋼材價格上漲,C公司以此為由而未按時向A公司交貨。A公司在上述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約定在D銀行開戶的賬戶內存足除保證金之外的280萬元承兌金額。E公司持上述銀行承兌匯票請求D銀行付款時,D銀行以A公司未存足承兌金額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l)A公司與B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由C公司交貨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C公司不按時交貨,A公司應當向誰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首先,A公司與B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由C公司交貨符合規(guī)定(0.5分)。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1分)。其次,C公司作為第三人不向A公司履行交貨義務時,A公司應當向B公司請求承擔違約責任(1分)。(本要點共2.5分)

  (2)A公司未按照約定在D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存足相應的承兌金額,根據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受到何種經濟處罰?

  【答案】A公司未按照約定在D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存足相應的承兌金額,應當受到的經濟處罰為: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1.5分)。(本要點共1.5分)

  (3)D銀行拒絕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D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E公司可以請求D銀行清償的款項包括哪些內容? (2003)

  【答案】首先,D銀行拒絕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1分)。D銀行對其承兌的匯票具有付款的義務,E公司是該匯票的合法持有人,沒有主觀上的惡意,D銀行不得以A公司沒有承兌金額為由拒絕向E公司付款(1分)。

  其次,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E公司可以請求D銀行清償的款項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1分);匯票金額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止(0.5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1分);取得有關拒絕付款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0.5分)。(本要點共5分)

  小結:本題為合同法、票據法的結合,涉及買賣合同中由第三人履行的情況,涉及票據當中的背書轉讓,涉及票據法當中未在賬戶上存足相應金額的情況,涉及票據法中有關抗辯權的規(guī)定,涉及行使追償權的時候應該追償的數額。

  例題31. 2000年3月5日,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2億元;借款期限為2年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8%,2年6個月應付利息在發(fā)放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S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S項目)開發(fā)建設;A公司應當按季向B銀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

  在A公司與B銀行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B銀行與A公司和C公司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項目作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B銀行有權用抵押的S項目變現受償。B銀行與C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項目變現受償后仍不足以補償B銀行遭受的損失時,C公司保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B銀行依照約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發(fā)放借款,并從發(fā)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個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銀行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fā)現A公司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糾正,A公司以借款資金應當由自己自行支配為由未予糾正。同年5月,B銀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同年8月,B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將用于抵押的S項目變現受償,同時要求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經查:A公司實際投入S項目的資金為3 800萬元,挪用資金15 000萬元;S項目經評估后的可變現價值為3 500萬元;S項目建設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準手續(xù),但在抵押時未辦理抵押登記;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與B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獲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并隱瞞了與A公司的關聯關系。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何處理?

  【答案】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規(guī)定!逗贤ā芬(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處理辦法是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根據上述提示內容,A公司應當如何向B銀行支付利息?

  【答案】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A公司的實際借款數不應為2億元,扣除預先償還的利息,即2億元×5.8%×2.5=0.29億元,則實際借款數應為2—0.29=1.71億元,并應按此實際借款數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與B銀行約定是預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視為對期限沒有約定,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借款期間為1年以上的,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A公司應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別支付利息9 918 000元,第三年則支付6個月的利息4 959 000元,并返還借款本金。

  (3)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法律規(guī)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抵押有效,A公司的S項目建設雖然取得了合法的批準手續(xù),但在抵押時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無效。

  (4)B銀行與C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B銀行與C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擔保法》規(guī)定,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雖然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C公司做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5)B銀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說明理由。

  【答案】B銀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逗贤ā芬(guī)定,貸款人有權依照約定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銀行在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fā)現A公司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銀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為什么?

  【答案】B銀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擔保法》規(guī)定:擔任保證人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C公司雖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提供擔保并非董事、經理等的個人行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銀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小結:本題是抵押、保證的結合,集中考查借款合同的有關知識點,比如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問題,借款合同沒有?顚S玫膯栴},有關利息的計算問題。

  同時,將抵押和保證兩種方式與借款合同結合起來,既考查了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生效,又考查了當抵押合同無效時,保證人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還涉及子公司提供擔保的情形。

  通過該題,希望考生掌握:①借款合同當中有關利息的支付問題;②借款用途改變的處理。

  例題32.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fā)出100萬的貨物,A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4月1日、金額為100萬元、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4月10日。B公司在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質押給D公司。C公司在匯票上記載“質押背書”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為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時,承兌人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fā)拒絕證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發(fā)來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D公司無權背書轉讓匯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于4月0日向甲銀行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B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在本題中,提示承兌期限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E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絕證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E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

  【答案】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絕付款后,應當在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否則該權利歸于消滅。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對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是否喪失? 并說明理由。

  【答案】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其票據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持票人對(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則E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是否喪失?并說明理由。

  【答案】E公司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民事權利并未喪失。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持票人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在本題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將喪失對承兌人和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但其民事權利并未喪失。

  (8)C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時,如未在匯票上簽章,是否構成票據質押?并說明理由。

  【答案】如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不構成票據質押。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必須記載“質押”字樣,同時在匯票上簽章。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9)A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A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在本題中,A公司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B公司進行抗辯,但B公司已經將該匯票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屬于善意、已付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10)B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B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11)C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C公司拒絕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出質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不能行使轉讓票據等處分權利,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在本題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書時只是進行“質押背書”,D公司并未取得票據權利,不能再背書轉讓給E公司。因此,C公司對E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E公司被拒絕付款時,不能對C公司行使追索權。

  (12)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案】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應當承擔延遲付款的責任。

  (13)對A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行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案】對A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0.05%計收罰息。

  小結:本題既考了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也對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進行考查。本題是票據當中非常綜合的一道題,也是有代表性的典型題。

  通過該題的分析,希望考生把票據當中相關的內容再好好的進行復習。

2008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計算題78道精選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輔導方案  教材訂購熱線:010-62168566

會計職稱輔導科目 精講班 沖刺班 串講班 報名
課時 主講老師 試聽 課時 主講老師 試聽 課時 試聽
 初級會計實務 40 劉艷霞 講 座 20 劉艷霞 講 座 6 講 座
 初級經濟法基礎 孫繼秋 講 座 22 游文麗 講 座 6 講 座
 中級會計實務 50 孫玉萍 講 座 21 鄭慶華 講 座 6 講 座
 中級經濟法 孫繼秋 講 座 21 游文麗 講 座 6 講 座
 中級財務管理 劉艷霞 講 座 20 劉艷霞 講 座 6 講 座
會計證課程輔導方案 精講班 沖刺班 報名
主講老師 課時 試聽 主講老師 課時 試聽
《會計基礎與實務》 劉艷霞 60
(視頻)
講 座 劉艷霞 20
(視頻)
講 座
《財經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 劉艷霞 40
(視頻)
講 座 劉艷霞 講 座
《初級會計電算化》 彭 云 講 座      

 << 上一頁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文章錄入:冬日么么    責任編輯:冬日么么  
 版權聲明
   如果本網站所轉載內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會及時處理。如轉載本網內容,請注明出處。
 發(fā)表評論
各地會計職稱考試
會計職稱資料分類匯總
財會類考試輔導
特別推薦
關于本站 網站聲明 廣告服務  聯系方式  誠聘英才  站內導航  客服中心  友情鏈接   
Copyright © 2004-2007 考試吧 (Exam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中關村園區(qū)(北京市海淀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