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一、境外所得的處理(P384-385)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合并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案例】甲公司2009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從A國分回140萬元的稅后利潤(A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0%),從B國分回80萬元的稅后利潤(B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0%)。
(1)甲公司2009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300×25%+[80÷(1-20%)×(25%-20%)]=80(萬元)。
【解釋】該處理方式比較簡單,不容易出錯:(1)境內所得單獨計算;(2)境外所得適用稅率低、少繳稅的,單獨補稅;(3)境外所得適用稅率高、多繳稅的,以后再說。
(2)甲公司2009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300+80÷(1-20%)+140÷(1-30%)]×25%-80÷(1-20%)×20%-140÷(1-30%)×25%=(300+100+200)×25%-100×20%-200×25%=80(萬元)。
【解釋】該處理方式比較復雜:(1)首先將境外分回的稅后利潤還原為稅前;(2)將境內、境外所得合計納稅,但要減去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額;(3)在計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額時,注意“從低原則”,A國的稅率高于25%,從低適用25%;B國的稅率低于25%,從低適用20%。
第四節(jié) 企業(yè)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一、免稅收入(★★★)(P388-389)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5、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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