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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前重點資料(4)

來源:考試吧 2014-10-22 10:30:4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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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十四】保險公司

  1.設立:

  (1)注冊資本最低2億,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凈資產(chǎn)不低于2億。

  (2)經(jīng)保監(jiān)會同意,6個月決定是否籌建,1年完成籌建,提出開業(yè)申請,保監(jiān)會60日決定,保險公司6個月內(nèi)登記。

  2.終止

  (1)經(jīng)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經(jīng)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zhuǎn)讓給其他經(jīng)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

  3.業(yè)務范圍: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yè)務和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但是,經(jīng)營財產(chǎn)保險經(jīng)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jīng)營短期健康保險業(yè)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

  4.★保險代理人VS保險經(jīng)紀人:

  (1)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注意】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辦人壽保險業(yè)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委托。

  (2)保險經(jīng)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保險經(jīng)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考點十五】保險合同

  1.特征:雙務有償、射幸、諾成、格式、附和、最大誠信

  2.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保險費。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和保險人。

  4.被保險人:

  (1)財產(chǎn)保險: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險:自然人

  (2)★死亡保險:

 、偻侗H瞬坏脼闊o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父母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②死亡保險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無效,父母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公司需要賠付。

  5.★受益人:

  (1)自然人、法人均可。被保險人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6.保險合同:

保險單 

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 

保險憑證 

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抵觸,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暫保單 

臨時保險憑證,正式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具正式保險單,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投保單 

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的變更:

  (1)保險標的轉(zhuǎn)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考點十六】雙方權利義務

  1.投保人的義務:

  (1)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另有約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危險增加通知、保險事故后通知、接受檢查和維護標的安全。

  2.保險人的義務:

  (1)及時核定,復雜30日核定,60日不確定先予支付。

  (2)支付止損費、查證費、責任保險的訴訟費。

  3.★索賠的時效:

  

索賠權利人 

訴訟時效 

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人壽保險: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險: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

財產(chǎn)保險 

被保險人 

  4.解除合同權:

  (1)★一般情況,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險人單方解除:投保人故意或有失

 、俦槐kU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不退還保險費。

 、谕侗H恕⒈槐kU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給付保險金。

  (3)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nèi),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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