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十】出票
1.★三者記載事項對比: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 |
(1)“匯票”的字樣; |
(1)“本票”字樣; |
(1)“支票”字樣; |
相對 |
(1)付款日期:見票即付。 |
(1)付款地: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 |
(1)付款地: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
授權補記 |
無 |
無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注意】匯票非法定記載事項簽發(fā)票據的原因或用途;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考點二十一】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 |
(1)背書人簽章;(2)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對記載 |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得記載 |
(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
2.【必背法條】任意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法定禁止背書: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4.背書連續(xù):指轉讓背書連續(xù)(形式連續(xù),實質可以不連續(xù),比如被脅迫),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票據上質押字樣(文句)+簽章 → 票據質押
【考點二十二】承兌
1.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補充】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2.程序: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承兌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
3.附條件: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考點二十三】保證
1.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 |
(1)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不得記載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
2.票據保證:連帶責任
【考點二十四】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 |
后果 |
商業(yè)匯票 |
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
【必背法條】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
銀行匯票 |
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
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本票 |
自本票出票日起2個月 | |
支票 |
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