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高鐵耒陽西站買票的李芝,突然被警方帶走,“涉嫌去年在青海盜竊,因懷孕取保候審,之后一直未到案”。在衡陽看守所關押12天后,她被警方帶到了青海調查。青海警方很快核實發(fā)現,她的身份被冒用了,他們抓錯了人。這起“跨省追捕”,實際是個錯案。
近年來,警方錯誤通緝、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公民的事件并不少見,有的是因為名字相同導致,有的是因為身份證遺失導致。例如,1999年9月2日,在湖北做生意的張俊接到家人的電話,說他被網上通緝了。原來公安機關在追逃工作中,不慎將同叫張俊的個人資料錯誤錄入; 在廣州打工的陸豐籍女孩林貝欣,被浙江義烏警方作為匪首“通緝”,后被關進看守所12天,原因在于她遺失的身份證被人冒用。諸如此類的事件一再發(fā)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錯誤通緝、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發(fā)生后,有關人員會以工作失誤為由推托,頂多賠禮道歉,或者外加一些數額很小的國家賠償。這并不足以給出錯的警察以警示,而錯抓卻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影響。如果不建立相關的制度防范這種錯誤的發(fā)生,或者將其發(fā)生幾率減少到最小程度,對公民權利不啻于是一種威脅。
對于公民的通緝和拘留,必須建立更嚴格的制度,從第一道關口防范錯誤通輯、錯誤拘留。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上網追逃和刑事拘留時,盡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多重信息。如果僅憑同案人說出的一個名字就上網追逃,而沒有更多地核對此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就很容易讓同名同姓的無辜公民被錯誤通緝與拘留。李芝被錯誤拘留,就在于當初公安機關抓獲一名女子自稱叫“李芝”,并報出了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但她并沒有出示身份證,民警僅憑“在網上查詢,該身份證登記的照片與犯罪嫌疑人很相似,就認定她是“李芝”,結果此人逃跑后,公安機關就上網通緝“李芝”了。
在公民身份證管理上,公安機關也要與時俱進,堵塞漏洞。比如,公民身份證上要盡可能多記載公民的信息,包括指紋信息等,以便他人冒用后能及時查證;身份證遺失后,即時掛失備案等。
對于由于辦案民警重大過錯導致錯誤通緝、錯誤拘留,或者重大過錯不及時糾正錯誤導致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受到更大損害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紀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無論工作如何細心,恐怕工作失誤還是在所難免,但是,有些錯誤通緝、錯誤拘留完全是辦案民警違背程序,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的。還有些錯誤拘留,在公民申辯后,本可以及時核查避免損失擴大,但民警工作馬虎,導致公民延時羈押。例如,樂山市王力機械設備公司總經理王敏因為身份證被冒用,在兩個月內連續(xù)三次被不同地方的警方抓捕,警方本應在第一次抓捕后就撤銷相關通緝令,卻不及時撤銷,導致公民多次無辜抓捕。對這些重大過錯,不能僅僅由民警道歉、賠償了事,更應當追究他們的責任,以增強其辦案的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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