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絕不應淪為貪腐官員的避風港。檢方以此為由,放縱一起仍未說清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實難平息民眾的質疑。
“表哥”落馬了,他的問題與表無關;“房叔”判刑了,他的腐敗也與房無關。新華網(wǎng)以專稿評論稱,“這樣的反腐結果,總是讓人有些如鯁在喉難以真正舒暢”。面對媒體質疑,廣州市番禺區(qū)檢察機關日前回應稱,“房叔”蔡彬庭審中提及的兩套房被認定為受賄,其余房產(chǎn)購房款來源無法認定,證據(jù)鏈不完整,按疑罪從無原則,暫認定為合法財產(chǎn)。
“疑罪從無”最近很火,接連出現(xiàn)在“房叔案”與“王書金案”中。王書金堅稱自己犯下了一宗強奸殺人案,但檢方力證此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故而按“疑罪從無”不予指控。從輿情反饋看,法律界人士對此爭議并不大。
但是,廣州番禺檢方以“疑罪從無”來為“房叔”洗脫,卻疑似用錯了地方。因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是非常特殊的一類犯罪,如被告人的財產(chǎn)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即推定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成立。
在“房叔案”中,其19套房產(chǎn)的價值與一位或兩位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相比,無疑差距懸殊。依最高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胺渴濉庇19套房產(chǎn)“購房款來源無法認定”,這正符合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豈能因“罪疑”而從無?對說不清巨額財產(chǎn)合法來源的官員反要“疑罪從無”,那么,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設立還有何意義?
“疑罪從無”絕不應淪為貪腐官員的避風港。檢方以此為由,放縱一起仍未說清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實難平息民眾的質疑。檢方的回應雖然比起無回應,是個進步。但是,回應型司法的基本要求,是通過回應社會關切,為民眾明法析理、釋疑解惑。而今疑惑仍在,質疑升級,檢方恐怕還有二次回應的必要。這一次,可得把“疑罪從無”與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關系說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