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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復習要點


    6.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1)并非所有的糾紛和爭議都可以仲裁,不屬于仲裁范圍的有: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勞動爭議;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2)申請仲裁應當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

    ①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與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回避制度。

    (3)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有:①有仲裁協議;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6)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7.行政復議

    (1)掌握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除此以外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梢勒沼嘘P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梢婪ㄉ暾堉俨没蛘呦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2)申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行政復議一般是向作出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單位提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訴訟

    (1)熟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范圍。

    (2)有關審判制度的規(guī)定

    ①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②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③一個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劃分管轄法院,也叫特別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①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②注意掌握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如:在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等。

    ③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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